上訴駁回|孌童漢出獄後再性侵男童囚逾9年 上訴庭駁回刑期上訴

社會

撰文: 林育慧

發布時間: 2024/06/13 13:42

最後更新: 2024/06/13 15: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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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現年50歲患孌童癖男子因性侵男童被判監12年,出獄後1年多重犯,多次性侵1名15歲男童,並拍下過程及傳送予友人。孌童漢早年於高院承認與16歲以下男子肛交等共5罪,被判監9年4個月。上訴庭今(13日)頒下判詞駁回刑期上訴,上訴庭指本案具多項加重刑責因素,令法庭關注的是上訴人患孌童癖,出獄後不久以相同手法犯案,對年輕男童構成持續危險,判刑須具阻嚇性。

上訴人李國偉(現年50歲),早前承認1項與16歲以下男子肛交、猥䙝侵犯16歲以下男童、猥䙝侵犯、製造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共5項罪名,被判監9年4個月。本案發生於2019年9月9日,上訴人於2011年曾因性侵6名男童,被判監12年,至2018年7月出獄,之後干犯本案。根據醫療報告顯示,上訴人患有孌童癖,出獄後仍須接受治療。
 
上訴一方質疑法官判刑時,就部份控罪採納過高判刑起點,以及部份刑期分期執行,認為刑罰過重。

上訴庭於判詞指出,本案具有多項嚴重加重刑責因素,包括上訴人出獄後約13個月半月重犯,令法庭更關注的是上訴人為孌童癖患者,對年輕男童構成持續危險,因此判刑須具阻嚇性。

上訴庭續指,上訴人與事主年齡相差32年,事主因本案受嚴重創傷,曾萌自殺念頭,事件對其餘生造成困擾和折磨。 上訴庭認為,原審法官就部份控罪之判刑起點並非過高。上訴庭指從上訴人拍下之片段及謄本紀錄顯示,沒有證供顯示事主同意就範,反之事主感到受誘騙下感到驚慌,因無力逃走而最終屈服。上訴庭認為法官判刑時訂出之判刑起點及最終刑期正確,遂駁回上訴。 

案情指,15歲的男童X於案發日凌晨時分光顧自助洗衣店,其間上訴人與X搭訕,聲稱可當其父親及支持其生活開支。X隨上訴人到其住所,上訴人於住所內隨即脫去衣服,要求X成為其妻子及發生性關係,又要求X替他口交等
 
至同日早上X要求離開上學,上訴人要求X承諾會再到其住所及交出個人資料,並給予他30元,X致電母親告知事件及後報警。翌日上訴人於住所被捕,警誡下承認與男童有性關係,其手機及記憶卡內被發現拍下X的17張照片及9段片段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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